證據意識不可缺
來源:大學生熱點網
發布時間:2020-10-19 關注:
國慶長假的一天,我駕車帶著妻兒去云頂山景區賞秋景。
下午返程途中,當我的車行至山間一處彎道時,我看到對向車道有車輛駛來,便立刻減速讓行。就在對向車輛與我會車的一瞬,只聽“嘭”的一聲悶響,緊接著就是妻子驚恐的尖叫,原來,我的車與對向車輛發生了剮蹭。
拉緊手剎下車查看,發現事故輕微,且無人員受傷,我便跟對方駕駛員商量:“沒啥大事,上下山這么多車,咱們也別堵著了,各噴各的漆吧”。可對方認為兩車發生接觸后我沒有立即停車,導致其車身被劃傷了很長一道,損失大于我方,因此認定是我的全責,要求我賠償其全部損失。而我的行車錄像上的速度表則顯示,事故發生前1秒,我的車速已降為零。我讓對方過來看錄像以正視聽,可她就是不肯,一口咬定就是我的全責,實在搞得我哭笑不得。
其實說實話,對于在無中心線的山路上錯車過程中發生的剮蹭事故,責任究竟如何認定,我也是一頭霧水、不甚了了,但有一點我可以肯定,損失的大小跟責任的主次沒有必然關系。我主觀上認為單就本起事故而言,責任對半的可能最大,但絕無我負全責的道理。
協商無果,只得報警。交警在了解了事故的來龍去脈后認為沒有出警的必要,便讓我們拍好現場照片、準備好其它證據,再到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中心解決問題。
面對辦案交警,對方駕駛員滔滔不絕,始終在強調我的車在發生碰撞后并未立刻停車。交警則不動聲色,在仔細查看了我提供的行車錄像后,果斷給出了責任認定結果——跟停不停車沒關系,黑車(對方車輛)拐彎拐的太早了,黑車全責!
一聽到這個事與愿違的認定結果,對方駕駛員顯得心有不甘,繼續嘟囔起先前那些車轱轆話。
“白車(我方車輛)的行車錄像證明你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條‘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,應當在確保安全、暢通的原則下通行’之規定,應負全部責任,這個錄像就是最有說服力的證據;假如沒有行車錄像,你們這種情況一般是各負一半責任。”交警心平氣和又不失風趣地跟對方解釋說,“我又不是電視劇里的包青天,眼睛一瞪,誰是誰非就水落石出了,認定事故責任是要靠證據說話的,證據是‘王牌武器’,沒有證據支持說的再多也無濟于事。”
最終,通過交警同志的耐心講解和開導,對方心服口服地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了字。
在4S店等待對方保險公司人員定損的空當兒,我有點慶幸又有點心有余悸地想:“行車記錄儀壞了一年多,幸虧國慶節前換了個新的,沒幾天就派上用場了(當然,倒不是多在意修車這點錢)。自己心存僥幸這么長時間沒裝行車記錄儀,如果這期間遇到碰瓷兒的或更嚴重的事故,將很可能面臨更棘手的麻煩。”
的確,當今社會法制文明的一個重要進步,就是重視證據。沒有證據,訴求便無從談起。證據能夠更充分地證明自己訴求的合理合法性,從而降低維權成本,同時還可大幅減小被誣陷的風險。
證據的收集與保存是每個人都可以做到的。在日常生活中只要養成良好的證據意識,證據就能成為我們最有力的維權武器!